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空间地理信息综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配合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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