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2011-2012年度职工热费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2011-2012年度取暖期已到,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我校本年度热费还将凭热费发票报销,现将本年度热费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院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过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黑房改办字[1999]第12号文件执行。
2、职工报销时由本人持缴纳热费的发票、发票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到总务处审核。
发票背面中间偏下位置需本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本人所在部门、职称或行政级别、联系电话。
3、房屋产权人为我院女职工的需下载附件《职工住宅供热费用核批表》,填表后附在发票后面。军属、独身、丧偶、离婚女职工需提供出具相关证明附在发票后面。
4、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①本人不是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
②非住宅房屋的热费;
③根据我校提供的证明,家庭其他成员已享受热费补贴的;
④居住教工集体宿舍的;
5、后勤非拨款部门、产业部门职工热费由所在部门报销。
6、鉴于我校今年资金紧张,热费报销分批进行具体报销时间不能确定,离退休职工优先。
总务处办公地点:文管楼办公区602室。电话:88028769
总 务 处 计 财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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