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鼓励产出精品学术成果,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设立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术著作(以下简称“优秀学术著作”) 出版资助资金,支持高校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二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实行限额资助,每年按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各评选10部左右专著。本着宁缺毋滥原则,达不到学术水平要求,可以减少资助名额。
二、资助范围
第三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省属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等撰写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重点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形成的优秀学术著作。
第四条 优秀学术著作的作者必须是黑龙江省省属高校正式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管理工作者。
第五条 优秀学术著作是指在其内容上反映国内外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的学术专著和较高理论水平并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专著。
所申报著作须为已完稿、待出版的学术成果。
三、领导和组织
第六条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出版资助资金,成立优秀学术著作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筹集资金、制订出版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审查批准评审专家组组成和资助项目、处理与资助资金相关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专家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具体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负责出版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专著的出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评审。评审组由省内各学科著名专家、教授组成。评审组不设固定人选,由办公室根据所评审的著作涉及的学科,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从高校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提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出版资助资金暂定为每年50万元,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专项资金拨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超额不补。
第十条 出版资金用于资助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每种优秀学术著作资助额度不得超过出版成本。黑龙江大学出版社负责获资助的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工作,同时负责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
五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学术著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各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完整书稿(含纸质稿和电子稿);由申请人填写的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申请表(附件2);由两名正高职专家分别填写的“优秀学术著作专家推荐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对申报出版的著作,实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著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创新性、地方特色、文字水平等条件,以无记名方式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填写专家评审表(附件4)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资金审批及著作出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情况,择优确定当年资助的优秀学术著作。
第十四条 优秀学术著作经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由出版社提交《出版补贴审批表》(附件5),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兑现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后,出版社启动出版工作。图书出版后,赠送作者样书20册,不再支付稿酬。
第十六条 由于作者原因当年未能出版,取消立项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获资助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应在图书封面标示:“黑龙江省高校优秀学术著作资助项目”。
七、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度优秀学术著作评审工作结束后,在黑龙江省高校科技网站公布入选结果,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如发现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根据其情节,给予取消资助出版资格、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原《黑龙江省高校优秀学术著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教科〔2008〕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