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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指标“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与实际资金用途不符、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省政府采购办一律不受理政府采购计划。

    二、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如各种仪器设备等)、工程类(如施工修缮等)、服务类(如印刷咨询等)。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对未审批的采购计划不予受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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