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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关于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要求,提高我院学生毕业设计质量,鼓励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中尽职尽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毕业设计选题,毕业设计选题应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并与企业导师共同拟定。
2、毕业设计题目经学院审定通过后,方可作为选题供学生选择。
3、师生互选后,由指导教师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
4、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在学院安排的固定教室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指导。
5、毕业设计开始后,指导教师每周指导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需在固定教室考核簿上签字,不得代签。中期检查后,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天坐班。
6、指导教师需在指定记录本上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每周对学生的设计进度进行汇总记录,并要批阅学生的阶段设计结果。
7、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每两周将考勤结果报送学院办公室。
8、有到企业单位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即需办理以下手续:企业接收函,企业指导教师证明材料(学位证、职称证、工作简历等),与企业签署安全协议等。
9、指导教师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将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文件(纸质版及PDF电子版)整理登记后,存入档案室。
10、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指导教师,经学院认定,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11、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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