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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规定:事业单位国资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年初,省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省政府1号令向社会公布,确定《办法》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新《办法》施行后,我市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及对外投资,要按照新政策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严禁发生未经审批自行出租及对外投资行为,所得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资产经营使用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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