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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研工作者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科研工作业绩、管理实效为依据择优评选。
第三条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研工作者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四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各教学单位,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教职员工,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科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为导向,形成了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
2.积极构建具有发展潜力、结构合理、能够协同创新的学术队伍,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3.积极创建有利于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本部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较高,教师参与科研的比例较大,学术氛围浓厚。
4.各年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科研成果丰硕;积极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优秀科研工作者申报条件:
1.积极投身于科研工作,崇尚科学、求真务实,学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够认真遵守科研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
3.近四年内的科研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或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以上纵向项目须有财务进账经费);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科学技术类财务进账款额单项20万元以上或累计5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财务进账款额单项5万元以上或累计10万元以上)。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有4篇学术论文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1项(国家奖有效名次、省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获得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4)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均为职务专利的第一发明设计人)。
(5)积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咨询和成果转化应用,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省重点建设学科或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学术带头人或主要骨干,为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六条 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1. 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熟悉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科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为构建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作风正派,得到大家的好评。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申报科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研工作者、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的教学单位或个人,分别填写《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优秀科研工作者申报表》、《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初评后,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 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评审组进行评选,确定拟表彰的科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研工作者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经学校党委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九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和问题须实事求是,应书面标示或告知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或匿名电话,公示期内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学校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取消授奖资格;已获得奖励的,取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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