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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学校教师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繁荣和发展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设立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奖是学校授予教师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学校社科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依据择优评选。
第三条 社科奖每两年评选授予一次。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三个类别。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社科奖的评选工作,科研处负责社科奖的申报、评选、奖励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四)著作、论文须公开出版、发表,依托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类成果须经鉴定或验收。
第六条 成果评奖的基本标准:
专著:对现实或历史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有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对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编著、工具书:对现有理论进行梳理完善,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比较系统地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对学科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观点、内容有创见或新意,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研究报告:能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和政府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被采纳后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著作、论文以出版、发表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三年的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依托科研项目,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第七条(一)要求相同。
第八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第九条 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第十条 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单独申报。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文章申报。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的采纳证明及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二条 以下成果不在申报范围:教材、教学参考书、年鉴、志书、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文学艺术类作品;著作权有争议的研究成果;无有关部门采纳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已获得同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按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系、部)初评推荐、学校评选、评奖结果公示等评选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规定填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二)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三)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确定拟授奖项和等级。对拟授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将由学校推荐申报上级部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公示拟授奖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和问题须实事求是,应书面标示或告知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或匿名电话,公示期内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学校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取消授奖资格;已授奖的取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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